1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 第二十二条的要求; 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、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、其他组织; 3、投标人必须提供资信证明文件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; 4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; 5、投标人根据财库【2016】125号令提供近三年内在“信用中国”(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)网站查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(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出具,否则无效); 6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。